-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 发布日期:2023-05-1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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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处室及联系方式 |
1 | 体育经营者不得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 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 |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体育经营者在聘用人员从事培训、辅导等工作时,要认真核实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证书。 | 泰州市体育局体育经济处,联系电话:86833023 |
2 | 体育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在不具备相应条件前提下,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由于其特殊性,必须具有相应的条件,包括各类制度、安全提醒、设施设备、救助人员、急救药品、器材等。企业经营者或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自觉落实相关要求,不可擅自降低条件开展经营,防止产生安全事故。 | 泰州市体育局综合业务处,联系电话:86833367 |
注:发生频率由低到高用“☆”标注,“☆”最低,“☆☆☆☆☆”最高,建议发生频率为“☆☆☆”以上的违法行为列入指导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