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 发布日期:2024-07-1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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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某月某日,泰州市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对下辖某市某酒店依法示证后对酒店内某某公司游泳池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泳池面积约200平方米,现场泳池内有20余名泳客,泳池边有3名救生员,其中1名救生员无救生员职业资格证。该场所涉嫌擅自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相关行为已涉嫌违反《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根据法定程序对现场拍照、取证,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将该问题线索现场移交该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处理。
2024年某月某日,该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某月某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和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过进一步调查,确定了当事人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救生工作的违法事实,并固定了相关证据。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救生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相关规定,根据《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救生工作的行为,案情清晰,证据确凿,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系首次违规,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立即停止聘请无救生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并及时聘用合格救生员,落实整改措施。某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按照《泰州市体育系统涉企“免罚轻罚”清单2.0版》中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不予处罚条件:“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2024年某月某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普法解析
根据《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本案中,泰州下辖某市某酒店某某公司游泳馆为《高危体育项目许可证》持证单位,当事人场所内经营期间聘请的1名在岗救生人员无救生员职业资格证,鉴于当事人首次违规,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立即停止聘请该无救生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并及时聘用合格救生员,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中主动供认自己的违法事实,且悔过态度良好,积极改正,结合《泰州市体育系统涉企“免罚轻罚”清单2.0版》中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不予处罚条件:“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2024年某月某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