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60/2023-26425 | 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体育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24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 发布日期:2023-02-2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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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引导公众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意义,正确理解条文内容,推进《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尽快落地见效。现就《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对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标准,我市全民健身相关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健康名城、幸福泰州”建设,充分利用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在泰州举办这一重要契机,及时组织制定《泰州市全民健身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补齐全民健身短板,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制定过程
2022年1月,市委将《泰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确定为2022年立法正式项目。随后,市政府启动《条例》起草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市体育局委托南京体育学院承担《条例》起草任务,并抽调业务骨干跟进起草调研,共同撰写《条例(草案)》。市人大社会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起草过程,适时提出指导意见。5月3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积极开展《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工作。期间,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到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在泰州人大网、泰州日报、“泰州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上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协办、市中院、市检察院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立法咨询专家发送草案,书面征求意见;依托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向全体代表发送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委托地方立法研究院邀请有关专家论证草案,提出论证意见;赴各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专门召开由市级各类体育协会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座谈会、部门协商会,进一步讨论研究草案。在此基础上,围绕各方面提出的800多条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8次集中修改。
10月12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1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八次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10月27日,市委常委会讨论并原则同意《条例(草案)》;10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定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立项起草到修改审议、顺利获批,历时一年。期间,我们相关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围绕《条例》作了不少宣传报道,为《条例》顺利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借此机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主要内容和特色
《条例》以解决群众“去哪儿健身”为切入点,围绕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活动开展、服务和保障等方面加强制度设计,力求精细精准。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定义、基本原则、政府职责等作了明确。第二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明确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使用。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分别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组织责任、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全民健身行为规范。第四章全民健身服务和保障,主要对体育社会组织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全民健身服务信息化建设等作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为、未履行管理维护责任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作出处罚。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色:
(一)注重统筹规划利用,推动开放共享
健身场地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此,《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一是强化规划引领。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二是明确建设要求。强调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需求,农村地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做到与住宅区主体工程“五同步”(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付)。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十分之一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十分之三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三是加强综合利用。一方面,要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以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并对开放的时段、费用收取作出具体规定。具备晨练场地的收费公园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活动免费开放。另一方面,规定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二)注重健身活动组织,促进全民参与
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实现形式是让群众充分参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身活动。为此,《条例》加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力度,拓展健身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一是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常态化。规定政府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结合本地传统文化、资源禀赋举办具有区域特色的全民健身品牌和赛事活动。要求体育主管部门在体育宣传周开展竞赛、体质监测、免费健身指导等主题活动。二是兼顾不同群体健身需求。针对农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健身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其群体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重点关注学校体育活动,要求学校开齐开足体育课,健全校内课外体育锻炼制度,明确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锻炼的具体时间。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体育运动学校、体育社会组织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服务。三是保护发展传统体育项目。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我市传统体育运动项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展会船、石锁、莲湘、花鼓等特色体育活动,扶持民间民俗运动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三)注重政策支持保障,推进均衡发展
全民健身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也需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对此,《条例》从各维度为全民健身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一是突出政府主导。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二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对各类体育社会组织的支持和监管,帮助其更好发挥作用。对于群众自发性健身团队,应当因势利导予以鼓励,引导其发挥组织群众参与锻炼、满足多样化健身需求的作用。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助力全民科学健身。完善社会力量发展全民健身的体制机制。三是提升健身服务智慧化水平。要求体育主管部门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公开赛事活动、场地设施名录、健身指导人员等相关信息,为公众提供场地预约、健身指导、体质监测、赛事活动参与等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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